南京调查小三:离婚夫妻一方出轨另一方可索精神赔偿
- 发表时间:2024-08-13
- 来源:本站
- 人气:16次
离婚夫妻一方出轨另一方可索精神赔偿 夫妻离婚后,发现一方有出轨的行为,另一方能否向法院 重庆私家调查起诉索要精神赔偿呢?一方的出轨行为属于过错,另一方索要精神赔偿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?对此,最高院作出的明确的回答。下面由诉宁网的小编介绍一方出轨另一方索要精神赔偿的相关知识。 什么情形下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、重婚的; 2、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; 3、实施家庭暴力的; 4、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。 相关案例 2003年原告周某与被告张某登记结婚,婚后生育一女一子。2013年7月,张某提起与周某离婚之诉,经法院主持调解离婚,调解书主要内容为,双方自愿离婚,张某一次性给付周某某人民币38000元,双方相互不再追究。而2013年5月,张某与案外某女生育一女。周某诉称离婚后才发现此事,现起诉要求张某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 重庆婚外情调查取证3万元。 疑问 周某能否起诉索要精神赔偿,其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? 解答 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四条、第四十六条规定,导致离婚的,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;最高法《关于适用<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二十八条、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“损害赔偿”,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。法院认为被告张某在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行为,并生育一女,导致离婚,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,应当支持原告提出损害赔偿请求,即判令被告张某给付原告周某精神损害赔偿人民币15000元。 法院提示 法院认为,对婚姻不忠实,是难以容忍的不诚信,它不仅破坏了夫妻关系,拆散了家庭,也伤及无辜的子女,而且败坏了社会风气,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。因此,离婚后发现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出轨行为,请求精神损害赔偿,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,以彰显法律的公正和道德力量。 相关法条链接: 《婚姻法》 第四条:“夫妻应当互相忠实,互相尊重;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,互相帮助,维护平等、和睦、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。” 第四十六条:“有下列情形之一,导致离婚的,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: (一)重婚的; (二)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; (三)实施家庭暴力的; (四)虐待、遗弃家庭成员的。
- 2024-09-06南京调查公司:分局起诉离婚要赔偿是怎样的
- 2024-09-06南京婚外情调查公司: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联系
- 2024-09-06南京侦探调查:起诉离婚女方要求赔偿要符合的条件
- 2024-09-06南京侦探调查公司:新婚姻法如何规定离婚赔偿的